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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知識/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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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 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49條: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23條: 這裡提到的 周圍上下、外牆面 就算是不把陽台窗戶滴水線以內,管理委員會也可能可以用第23條來做規範,並不見得管不到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
           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23條重點是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條文沒有明列者不受約束。
     有 住戶安裝後陽台防墜窗,但是在滴水線以內,我們就拿這兩條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管委會敗訴,大意是指自家陽台滴水線內是私人專屬部份,且我們的住戶規約又沒 有明載該「後陽台內」不得安裝防墜窗。(後「陽台內」非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他裝置的鐵窗內縮5公分,屬於「陽台內」) 其實誰希望自己家中任何一個人發生意外您可以與管委會溝通裝設兒童防墜網~隱形防墜網~我處裡過的案件及建案都通過了因為真的~看不到東西~又不妨礙逃 生!及救災又不影響房價!又按照法令施工!加上良性的溝通怎麼會不通過!
這一個說法有模糊的空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ΟΟ一Ο 四四三Ο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第八條是約束不屬專有部分,滴水線以內是專屬部份,自宅窗戶系專屬部份屬於私有財產。不受第八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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